一、关于政策扶持范围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货物采购包,大中型企业提供的货物全部为小微企业制造,是否可以享受6%-10%的报价扣除?是否还有“双小”(即直接参与采购活动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且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称《办法》)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在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2.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有些货物采购项目涉及多种货物和多个制造商,投标人从批发商或者经销商处拿货,而非从制造商处直接拿货,难以获知所有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如果制造商提供给投标人的数据有误或者故意提供虚假的数据,是否认定投标人虚假投标(投标人没有主观故意)?
答: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从制造商处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制造商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采购项目,应当如何判断供应商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5.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联合体是否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答: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联合体各方所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对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联合体各方提供货物、工程、服务均为小微企业制造、承建、承接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对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政策。
6.《办法》第二条中“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负责人是什么意思?控股是否有股权比例的要求?管理关系是什么意思?
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管理关系是指与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单位之间存在的其他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与大企业之间存在上述情形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不享受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咨询回复:
1.根据现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专门面对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货物类),是否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投标,但提供货物制造厂商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含有多个采购标的的,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问题所述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大型企业提供的所有采购标的均为中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对于货物采购项目,是否只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享受以上扣除,而不需要投标人(非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对于货物采购项目,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是否也只需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就可以,而不需要投标人(非制造商)是小微企业?
答: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产品的制造商为小微企业即可享受小微企业“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类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产品的制造商应为中小企业,对投标人的企业类型不作要求。
3.我公司去投标一个项目,195万的多媒体教室设备采购,采购人将此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我公司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为小型企业,但我公司的投标产品中有部分设备是大型企业生产的,比如:音响设备、多功能触摸屏、监控摄像头等。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我公司是否能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比如200万以下的监控扩容,集成项目等,设备生产厂商均为大型企业。如果这样限定,我们中小企业就不能参与竞争了。此类项目应如何操作?
答:留言所述情形,该公司不能参与项目的投标。针对此情况的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明确采购需求,开展市场调查后,确定是否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的表述中,在货物类采购中,此处小微企业指的是联合体或分包意向成员为小微企业还是某个联合体或分包意向成员所报产品的制造企业为小微企业?
答:留言所述中的“小微企业”是指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相关企业提供的产品由小微企业制造。
二、关于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形
1.《办法》第六条中“基础设施限制”是指什么?
答:“基础设施限制”主要是指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和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条件限制。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咨询回复:
1.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六条,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请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是否可以视作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一种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答:留言所述情形,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第一种情形。
三、关于预留份额
1.《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该部分”是指哪些?
答:“该部分”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咨询回复: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第(二)、(三)种情况是由谁来明确,是财政主管部门,还是采购人?
答: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如何落实?可以通过将本条中规定的三种措施中的“中小企业”修改为“小微企业”来实现吗?如果不能,预留给小微企业的份额比例应该通过哪些措施落实呢?
答:采购人可以通过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小微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等三种措施落实扶持政策。
3.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一个200万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以“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并按照办法要求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和其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那他还需要将合同分包吗?如果供应商本身是中小企业,那他合同金额30%以上的货物是由中小企业制造,这样符合资格要求吗?
答:供应商是否可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按照财库〔2020〕46号文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大型企业制造,也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企业扶持政策。
4.如果一个150万服务项目或350万工程项目已经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需要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份额?如果一个300万服务项目完全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已经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否还需要预留其中60%以上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份额?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未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是否预留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份额做出要求,鼓励采购人预留此类项目的部分比例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预留本部门此类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在实际操作中,主管预算单位将本部门符合第八条规定的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相应比例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即可,无需将每一个采购项目均预留一定比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四、关于价格评审优惠
1.在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货物采购项目中,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型企业制造货物的,是否予以6%-10%的价格扣除?如扣除,那么是整体报价予以扣除,还是针对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报价部分予以扣除?
答:按照《办法》规定,如果题中所述货物采购项目含有多个采购标的,只有当供应商提供的每个标的均由小微企业制造,才能享受6%-10%的价格扣除政策。如果小微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小微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扣除相关政策。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是否还需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如需的话,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扣除?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办法》第九条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若小微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价格分为满分,是否在满分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对中小企业价格分加分属于政策性加分,小微企业价格分即使是满分也应当享受政策优惠,再给予加分。
4.《办法》第九条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此处的“小微企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是指企业本身,还是按照第四条的指其提供的产品属于何种类型企业制造?
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联合体和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咨询回复: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的“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是针对第八条中(二)、(三)预留份额项目中要求联合体或分包,还是针对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中允许联合体或分包的情况?
答:留言所述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是指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项目中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包。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这样把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只按照投标企业性质确定投标资格,不再针对所投产品生产商性质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6%-10%的扣除,如果提供的部分货物属于其他大中型企业,部分属于小微企业生产或提供,是否需要按分项报价中所列的小微企业货物所占比例予以扣除,构成最终的评审价格?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直接提供的货物既有大中型企业制造,也有小微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或者供应商分包形式参与采购活动的,提供的货物有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按46号文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4.《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请问中型企业是否享受价格加分? “评标时采用原价”的意思是不是小微企业在参与工程投标时价格不进行6%-10%的折扣而是直接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规定,只有小微企业参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非预留部分采购包,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即指直接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
五、关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确定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若一个采购项目中包含多个不同品种的产品,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明确每种产品的行业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
1.附件1《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数据,是否可以理解为,新成立企业全部划分为中小企业?
答:新成立企业应参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如实判断。认为本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供应商需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请问联合体和分包企业均需按照声明函格式提供企业信息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或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3.是否只要供应商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只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4.《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这是否与《办法》中规定的联合体参加、分包等措施相矛盾?
答:对于联合体中由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或者分包给中小企业的部分,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者承接。供应商应当在声明函“项目名称”部分标明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具体内容或者中小企业的具体分包内容。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咨询回复:
1.在2021年1月采购招标过程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其中有涉及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需要申报,这里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是否指供应商上一年度数据?如果供应商确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和小微企业名录截图,但是上述数据填写的为2021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期间的数据,不是整年数据,请问:是否构成《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提供上一年度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信息,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的企业可不填报,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认可其为中小企业;否则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应不予认可。
2.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如货物采购中,所有货物制造商(如为中小企业)都要列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吗?如需要,那么最后中小企业声明函下方的企业盖章,是盖代理商的章还是实际制造商的章?
答:留言所述《中小企业声明函》问题,采购项目包含多种标的物的,货物制造商的相关信息应全部列入《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策存在以下问题: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进行预留份额的,供应商为大型企业需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中小企业,那《中小企业声明函》落款盖章单位为大型企业,还是拟给予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出具。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需填写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及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相关信息。
4.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已经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产品涉及三个行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为小型企业,但是列出的某项产品所属行业(承诺为:政府采购业)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该产品划分行业(文件要求为:工业)不一致。《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的,是否还应进行价格扣减?或者还是采取其他方式说明,如现场澄清等?如果是从业人员的人数有误,又应该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七、其他问题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问题,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咨询回复:
1.采购预算100万的货物项目,地方财政批复中明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在采购文件中设置资格条件时,将该项目设置成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否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要求?是否属于缩小范围,排斥中型企业?采购预算金额200万以下的货物项目,地方财政批复中并未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我单位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将该项目设置成专门面向小微企业,是否合理?
答:留言所述情形可以认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留言所述将项目设置成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2.在以公开招标形式组织的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为公安局,代理机构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中写明“对中小企业产品的价格进行6%的扣除”,但是在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中,对中小企业和非中小企业采取不同的付款方式,对中小企业更优惠。针对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是否合理?是否涉嫌对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否需要重新制定招标文件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问题所述情形是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举措,不应视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