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管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运营公路资产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近日联合印发《公路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3号,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公路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公路功能,促进公路事业健康发展,以更好地提供交通公共服务。

 

《办法》明确,具有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资格的管护单位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购买公路资产运营管理和日常养护等服务事项,并在购买服务合同中约定相应责任和义务。

 

管护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公路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的清查登记、入账核算、养护运营、处置报批、收入收缴等工作;办理本单位管护公路资产处置和公路附属设施经营等管理事项报批手续。

 

公路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依托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路资产动态管理机制。

 

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前,公路资产管理情况暂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报告,并对权属问题作出说明;法律对公路权属作出规定后,属于国有资产的公路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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